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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与货车发生碰撞,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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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7 15: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2018年12月14日13时许,陈某酒后驾驶粤k87**H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s280线高州市曹江镇银堂村路段时与驾驶人赖某驾驶的粤24**5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陈某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证:事故发生是由于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陈某是醉酒(酒精含量382.4mg/100mL)驾驶车辆,在路口驶出借道通行时没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和驾驶人赖某驾车没有确保安全车速,遇事没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共同造成。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安全提示:  一、驾驶人切记“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车轮下一悲接一悲”,醉酒驾驶稍有不慎将会带来惨痛的后果,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二、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三、通过路口礼让三先,一慢二看三通过,出行讲安全守规矩,文明交通靠大家,安全连着你我他!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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