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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男子借“81.9万”给别人被判无效?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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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 15: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欠债还钱,本来天经地义,可这起案,并非如此。邓某丰向被告丁某豪追索81.9万借款及违约金无果,告至法院。高州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邓某丰与被告丁某豪之间的债务,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驳回原告邓某丰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被告丁某豪被诱骗参与网上赌博,欠下多笔赌债无力支付,原告邓某丰与被告丁某豪分别于2015年7月、2015年11月、2015年12月签订了三份《借款协议》,借现金人民币5万元、6万元和3.9万元给被告丁某豪,均约定了还款期限和逾期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三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丁某豪以没有借到原告邓某的款,协议约定的是赌债为由拒绝还款给原告邓某丰。原告邓某丰委托社会上的人员多次上门向被告丁某豪暴力追债,被告的家人分别于2016年2月9日、2月19日、4月5日三次报警,原告于2016年10月再次组织人员到被告丁某豪家追债,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而产生纠纷。原告邓某丰一直无法追回上述借款,遂向高州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丁某豪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共81.9万元。
法院审判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邓某丰与被告丁某豪相识不久,在被告丁某豪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多次借款给他,且用统一格式的借款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前已付款,在借款期限内都是零利率。原告邓某丰对借款来源和被告借款的用途均无法说清楚,对交付借款时间的描述自相矛盾,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已交付借款。被告丁某豪否认借到原告的现金,并提供的赌博记账簿、村调解委员会证明、证明欠款为赌债的录音、报警回执以及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了原告所起诉的借款是其赌博所欠的赌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赌债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邓某丰的诉讼请求。该案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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