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xy 于 2013-1-24 15:27 编辑
老汉遭重伤后被丢弃2天后获救,凶手缓刑法理何在
老汉葛儒章系高州市平山镇大仁庙村委会水和塘村人,现年已75,因胶场承包费与高州平山镇茂坡胶场的俞克武存在纠纷。2011年农历11月25日夜,老汉在自家胶场山坡上割胶时遇到割胶的俞克武,俞克武见到老汉后起了犯意,在老汉经过其身前时抢过老汉的拐杖(老汉系残疾人)便朝老汉猛打,当场致老汉倒地。倒地后,老汉尚未完全昏迷,在迷糊中感觉到俞克武将自己倒拖100多米至于胶场山下,期间导致老汉背部衣服拖烂并致使背部及身侧皮肤破损。俞克武将老汉拖到山下后,便寻了个深土坑,将老汉倒头丢入坑中之后离去。
案发后两天,老汉家人见其踪影全无,便上胶场寻找。几经搜寻,在找到割胶所用的灯具后方在坑内发现奄奄一息的老汉。经高州市人民医院急救多天,方才挽回性命,但出院后很长一段时间,老汉对案发当晚的情形已经暂时失去记忆。老汉出院回家后,仍然四处求医问药,前后共花费了几万元,而且由于头部受到重创,至今仍然不停服药治疗。
直到2012年2月3日,凶手俞克武见老汉不仅对案发当夜的情形完全忘记,还以为是自己摔倒所致。于是便大着胆到老汉家谈胶场承包金的事。见到俞克武时,老汉终于记起案发当晚的情形,便当场指认俞克武便是凶手。当时,俞克武大惊失色,胆怯之下,马上离开了老汉家。此后老汉家属向***报案并提出赔款的问题,俞克武先是赔了15000元,并写了承诺以后不再打控告人。此后在村干部的调处下,俞克武承认案发当晚是自己打了老汉,并同意在5日内赔偿50000元给老汉。作出承诺后,俞克武又改口不承认伤害过老汉,并声称遭到老汉及家属敲诈勒索,并拒绝赔偿之前承诺的50000元。
老汉家人见俞克武态度如此恶劣,便多次反映并强烈要求***处理,但起初***总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肯立案。在老汉家人多方努力下,此案才得以进入侦查程序。***好不容易立案后,既不寻找凶器、又不确定行凶地点,也不查明控告人受伤害地点与遭丢弃土坑之间的距离及地形地势,甚至也不多方探查此案案发时有无目击证人。在对俞克武讯问了几分前后矛盾、无棱两可的供述后,便将此案草草了结。
此案进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后,办案单位又敷衍了事。至2012年12月14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中事实认定部分极其粗陋,案情陈述部分仅仅用几十个字,对本案多次重大环节情形完全忽略。此判决在一方面认定俞克武造成老汉重伤的情况下,本应对其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但此判决竟然对俞克武判3缓4。赔偿部分,也仅判处俞克武赔偿几千块钱了事。
老汉不服此判决,于2012年12月24日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2012年12月27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高州检刑不抗理由(2012)1号”《刑事案件不抗诉理由说明书》。该说明应将明明没有认罪表现的俞克武认定为认罪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为此老汉向人大机关申诉,请人大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能,责令检察机关对高州市人民法院(2012)茂高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起抗诉。 茂名市人大收到老汉的材料后非常重视,已经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向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去公函,要求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正视并依法处理。但至今,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仍然未采取行动纠正此案。
控告人:葛儒章 2013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