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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行洪障碍物的公告
根据省水利厅的卫星监控和我局日常巡查,发现鉴江大井镇、石鼓镇、石仔岭街道河段,曹江河曹江镇河段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砂石现象,妨碍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河湖“四乱”有关文件精神,和《高州市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请位于大井镇东光村委会石山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的所有人(高州市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位于鉴江石仔岭街道潭蒲村委会潭蒲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的所有人(高州市权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龙),位于曹江河曹江镇满坑村委会冷水铺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砂(石)堆的所有人(陈应和先生),位于鉴江镇江镇江口村委会江口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的所有人(文仲荣先生),位于鉴江镇江镇江口村委会下大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的所有人(张善衍先生), 位于鉴江石鼓镇尖山村委会尖山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砂(石)堆的所有人(徐建堂先生),务必在2019年5月15日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清理所堆放的砂石,恢复原状。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长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高州市实施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州市水务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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