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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5人纠集大批群众阻碍工地施工,被判刑8个月~1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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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3 23: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2至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赖某某、梁某某、杨某某以本市老年人活动中心用地属原村村民所有为由,多次纠集大批群众到本市老年人活动中心施工工地,采用暴力等手段进行阻挠施工。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赖某某、梁某某、杨某某等人分别采取用摩托车防盗锁将施工现场围蔽的大锁上、走到挖掘机前阻止挖掘机施工、拉扯铁丝网、阻止工人及施工车辆进入工地,最后一起推倒工地围墙等方式,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赖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再次到工地阻止施工时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老年人活动中心工地被损坏围墙价值人民币1365元,挖掘机误工费人民币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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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14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法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公民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同时,法律对民众的利益保护是双向的,即不仅有权利的设定,也有义务的规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在享受法定权利的同时必然要遵守法定的义务。
微信图片_20190523234804.jpg
  本案启示,目前,我国极少数民众并没有认真对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高,盲目偏听一些如朋友圈转发的社会流言。往往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受到社会不明分子的言语煽动,成为他人利用的工具,扰乱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当人民群众遇到不明白的事情时,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信访或诉诸于司法轨道等手段,向相关部门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实现群众的知情权或相关合法的权益,这也是法律所提倡和支持的。但行为人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时,这就踏过了法律的底线,很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来源:好心高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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