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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抓鸟的注意啦,有人已经赖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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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8 23: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苏某驾驶摩托车窜到高州市某镇水库附近树林,利用携带的捕鸟工具(包括捕鸟笼、播音器、鸟食等)非法捕猎野生鸟类41只,在返程回家途中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鸟类包括暗绿绣眼鸟39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在此之前,苏某还曾非法狩猎野生鸟类15只并出售给他人用于放生。

【处理结果】
  2017年11月6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苏某拘役四个月。宣判后,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抗诉、不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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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非法捕杀、出售野生动物等行为可能涉嫌两类犯罪,一类是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如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另一类是在非法捕猎中有致人伤亡等行为,可能构成过失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捕捉的39只暗绿绣眼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所谓“三有”,即是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现在,已有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虽然“三有”保护动物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我国明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可分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狩猎二十只以上即构成非法狩猎罪,避免此类犯罪最好的方式就是不去做狩猎、杀害或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事情。

  被告人苏某称自己不知道所狩猎的野生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不知法也不懂法,但并不意味着违法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也不能当减轻其罪责,莫因一时兴起或是一点私利触犯法律,稀里糊涂走向犯罪之路。“野味”虽然新奇,但很有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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