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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老板欠债300万元不还,迁居香港,法院追到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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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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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8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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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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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6-20 23: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案 情 简 介
            被告吴某新因经营房地产需要,向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借下巨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向法院起诉后,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吴某新需偿还借款本金945万及相应利息给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

           其后,被告吴某新在偿还了部分欠款后便逃避履行债务并抗拒执行,更于2013年迁居香港,吴某新在大陆境内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一直无法执结。吴某新仍需偿还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高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认真研究案情,依照法律程序逐一查询被执行人吴某新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新名下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法院将被执行人吴某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没有取得实质效果,案件一度陷入困境。面对困难,承办法官大胆转变思路,针对被执行人吴某新迁居香港的情况,对其出入境记录进行了详细查询,终于发现吴某新经常往返于大陆、香港两地,并且已从深圳某出入境口岸进入内地的重大线索。

    处 理 结 果
            根据被执行人已经入境的重大情况,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某新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迅速办理好相关审批材料,层报至省法院批准通过,并在被执行人未出境之前实施。其后,被执行人吴某新发现已被限制出境,迫于强大的压力,主动回到高州与申请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很快就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由吴某新分期偿还信用社300万元。其后,吴某新偿还信用社首期100万元欠款,余下的200万元将按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法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被执行人吴某新的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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