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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离异母亲拒付抚养费 儿子起诉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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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8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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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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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7-17 21: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被告肖某作为一名母亲,离婚后不按协议支付抚养费,被两儿子起诉至法院。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肖某应履行其抚养义务,判决其从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原告两儿子梁泽某和梁星某,直至两原告分别年满18周岁止。
    案情回放
        2003年,被告肖某与其丈夫梁某登记结婚,于2002年、2003年先后生育大儿子梁泽某、小儿子梁星某,现在两小孩仍未成年,正在读书中。被告肖某与梁某因性格不合,在2016年4月1日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两儿子(原告)由父亲梁某抚养,母亲(被告)肖某从2017年2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两儿子,直至两儿子分别年满18周岁。但从2018年3月起,被告肖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造成两儿子生活困难。由于梁某是一级残疾人,无法有更多能力承担起两儿子的抚养费。经两原告多次向母亲被告肖某讨要抚养费,被告肖某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为了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高州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肖某与梁某于2016年4月1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肖某即使与梁某离婚,仍具有抚养两个儿子的义务,不能以没有钱为借口拒付两儿子的抚养费,况且梁某作为一级残疾人,抚养两儿子的能力有限,根据《婚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肖某应按《离婚协议》约定从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两原告梁泽某和梁星某,直至两儿子分别年满18周岁止。
    法官寄语
        为人母,止于慈。被告肖某置母子情分于不顾,拒绝支付抚养费,既违背了伦理道德,又伤害了母子之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触犯了法律底线。父母即使离婚也不能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真心希望被告肖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未来的日子里做一个令孩子引以为傲的母亲。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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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7-25 09: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茂名
    如果这母亲真的没钱,执行是有难度的啊。出生在这样家庭的孩子真的很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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