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州法院通过对一起抚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黄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当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顺利执结了该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2010年1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1年3月3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原告搬到被告家一起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28日生育一子黄某甲。在生育儿子后,原被告之间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之后原告带儿子黄某甲搬离被告家,回其父母家里生活。后因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原告诉至高州法院,经法院判决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黄某甲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黄某每月可探望两次,被告黄某从2014年9月起按广东省当年度农业年收入标准的20%支付黄某甲的抚养费给原告,每年分两期支付,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于2019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拖欠的从2014年9月至2019年2月的抚养费共一万多元。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既没有按执行通知书要求支付抚养费,亦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更没有在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员在电话上对其释法,多次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履行。高州法院经研究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某实施为期15天的司法拘留。当天,被执行人黄某在被拘留途中,经执行人员释法后,态度转变,积极凑足钱支付抚养费及执行费,法院遂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黄某的拘留措施。至此,该案成功告结。
法官点评 社会上,支付抚养费一方总以各种理由、借口拒不支付抚养费,造成抚养孩子一方经济陷入困境,孩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后,其仍以诸多借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从而导致被司法拘留。被执行人通过积极凑钱履行法定义务,拘留措施才得以解除。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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