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两名盗采河砂人员梁某飞、黎某明被分别依法判处一年三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
根据当地镇政府反映和群众举报,2019年2月10日,高州市水务局组织力量,突击巡查鉴江广东省胜利农场白田队(高州市大井镇沙地村委会)河段,现场扣押涉疑盗采河砂工具挖掘机(CAT320)1台和运输车(粤KZ1149、湘06AE2695)2辆。经过深入走访和细致取证,一个以梁某飞、黎某明为首的盗采河砂团伙浮露水面。为彻底打掉该盗砂团伙,2019年10月21日,市水务局将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在市公安部门的全力侦查下,梁某飞、黎某明等盗采河砂的犯罪证据被迅速锁定,相关人员被依法抓捕归案。
根据检察公诉, 2020年6月2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人梁某飞犯非法采矿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黎某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
二、高州市水务局扣押的挖掘机一台(CAT320)、运输车二辆(车牌号分别为粤KZ1149、湘06E2695)、河砂二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扣押于高州市水务局,由高州市水务局执行)
三、被告人黎某明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河砂资源归国家所有。下一步,市水务将联合司法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加大对盗采河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全市河砂开采秩序,全力保护河道生态。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采砂行为,协力打击盗采河砂行为。
来源:高州市河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