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视频已提交派出所立案和作为法院诉讼证据
2020年3月,有网友曾报料称:高州石鼓中天百货商场门口八字算命档,为了争生意发生是非口角,搞到一锅粥咁乱!
当时群众们都不清楚其中缘故,议论纷纷,有的群众认为是学识不够,遭人拆档,也有部分群众认为是同行如敌国,由于利益产生矛盾!
近日,事主人联系到论坛小编,道清了事实的原委,并把事件当中的老者告上了法院!一起看看其中的故事吧:
(下文是法院民事判决书原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0)粤0981民初798号
原告:李*朗,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南盛街道办****,身份证号码:44 09241 979 062 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高州市司法局谢鸡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古*良,男,汉族,1953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高州市石鼓镇****,身份证号码:44092219530525****。
原告李*朗诉被告古*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允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茂名日报》、《**论坛》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均在高州市石鼓镇墟地做生意,彼此档口相隔不远,长期以来双方相安无事,没有产生矛盾。随着时间推移和业务的开展,原告的生意业务出现良好形势。此情况被告看在心里,可能殊为不满,可能因为原告生意发展好,抢走了被告的客源,被告进而产生忌妒之心。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通过在原告档口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私自发布诽镑、污蔑原告名誉的信息内容,污蔑原告的生意“造成他人不幸”、“是黑社会分子” 等。同时,被告多次到原告的经营档口寻衅滋事、破口大骂,阻止客源来原告档口,在原告的经营地点阻止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原告曾向石鼓派出所报警处理,对此案进行了办理,石鼓派出所有记录在案,要求被告改正违法行为。但被告一直以极端方法、从不间断地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原告保留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利。
原告李*朗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古*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在高州市石鼓圩做风水生意,双方的档口相隔不远。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在原告档口附近拉横幅、张贴大字报等,这些“横幅”、“大字报”载有暗指被告为“庸师”、“害人”、“化州黑恶势力”等不实内容,致使原告声誉遭到损害。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诉讼。
本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私自在石鼓镇圩街原告档口附近通过张贴大字报、拉横幅的形式诋毁原告,有照片、视频光盘、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和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光论坛》澄清事实,消除其行为造成大的恶劣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而因被告是在高州范围内张贴大字报、拉横幅,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在茂名市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根据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规定,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在《茂名日报》登报澄清事实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古永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古*良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朗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二、限被告古*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开向原告李*朗赔礼道歉,并在《**论坛》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原告李*朗名誉。 三、驳回原告李*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古*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德劲 二0二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婷
民间流传着一句:“一命二运三风水,四积阴德五读书,六名七相八敬鬼神,九交贵人十修身!”命运风水八字这些一直以来有争议,是不是存在,我们今天不作考究,作为一些人“搵食”的途径、手段,同行之间我觉得大家应该和气生财,大街大巷的相互争执始终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