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某甲与萧某乙两兄弟因山林权属起纠纷而对簿公堂。近日,高州法院经多方努力,成功调解了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原告萧某甲与被告萧某乙属兄弟关系,被告萧某乙与陆某属夫妻关系。1992年期间,原告与某镇某村签定一份《承包开发荒山合同书》,由萧某甲承包该村位于某岭的4亩荒山,承包期限为35年,从1993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总承包金额为3800元。原告承包该山岭后,在山岭上种植荔枝、龙眼、芒果等树木。2016年以来,原告因工作需要长期在高州居住,被告得知后,趁原告不在家强行侵占原告4亩果树。原告得知后,一方面找两被告协商,另一方面向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投诉反映此事,均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原被告双方为亲兄弟,若因此纠纷而对簿公堂无疑会伤害到双方的兄弟情,且该起纠纷的争议焦点为山林权属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遂极力主张通过调解化解该起纠纷。后通过多次联系原、被告就山林纠纷问题从情理、法理两方面释法说理,并联合当地村委会、镇政府、驻村律师等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原、被告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萧某乙、陆某无条件将原告萧某甲承包的山地交还给原告经营管理。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示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本案中,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为原告与某镇某村签定的《承包开发荒山合同书》,该合同书表明由原告萧某甲承包该村位于某岭的4亩荒山。对此合同书的效力,双方无争议。由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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