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无耻答辩
2017年3月21日,“高州市农行骗贷案”在茂名中院第一次开庭,在法官监问《答辩状》下,农行代表才急急忙忙给我递上一份。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做“答辩状”和“夫妻共同债务”。 一、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二、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框架下签订的合同才能生效。换另一句话来说,即是:不合法的债务或违法犯罪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否则,谈债务就是他妈的扯淡。 2、夫妻双方共同合意的意思表示。 3、为家庭生计等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 4、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有人说,你们农行是乌龟王八蛋,但我能证明你是乌龟王八蛋。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农行在2016年11月9日向茂名中院发出的《答辩状》,你们的所作所为是多么的令人作呕!
一、徐意兰和你农行内外勾结骗贷,能说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你农行别跟我说,你们读书少,不懂法律和银行的规章制度,难道你们农行的律师也和你们一样是法盲吗?
二、原审判决故意歪曲“共同合意”, 何来合法有据? 1、首先法律程序不合法,高州法院既不发《传票》给本人,也没有任何的电话通知。程序不合法,则推翻所有。 2、徐意兰冒充本人指模笔迹骗贷,农行违法放贷,何来“约定为个人债务”一说?真正的白痴! 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徐意兰擅自将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不但全部无效,而且涉嫌违法犯罪,更何况本人毫无知情,又何来夫妻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共同合意之说?他人有理由相信?
三、你们在《答辩状》中说,“一审被告徐意兰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已提供被答辩人李志的身份证等资料,并提供答辩人李志签字的合同。” 1、一般人都知道,夫妻共同房产证抵押贷款,夫妻双方必须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一定要现场确认签字和按指模,抵押才生效。 2、你们的《答辩状》是不是隐晦地告诉茂名中院:徐意兰只是提供李志的身份证等资料而已,李志本人并不在场! 3、这份2016年11月的《答辩状》,不知茂名中院的主审法官当时是否读懂了这段文字的意思?如果读不懂的话,那就是阅读有障碍!如果能读得懂的话,那就是人品有问题!
四、你们在《答辩状》中说,“如果答辩人免责,说明一审被告徐意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及编造虚假用途骗取银行贷款,已触犯刑律,答辩人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你们誓言旦旦,如有问题,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追究刑事责任。本人很想知道,你们农行什么时候向公安机关自首?想必你们不会束手就擒。
在后来的《指模鉴定报告》和《笔迹鉴定报告》照射下,这份所谓的《答辩状》显得格外刺眼,充满了自我幻想和意淫。不但孰渎法律,而且成为了农行弄虚作假又一铁证。
在内外勾结骗贷铁的事实面前,再扒下你们的画皮,你们是衣冠禽兽,贼喊捉贼,知法犯法,是多么的下流和无耻! 你们为了推卸法律责任和损失,不惜一切下三滥手段。你们让我几乎家破人亡!让我那刚满11岁可怜宝贝女儿无法接受义务教育!你们狼心狗肺,丧尽天良! 对你们而言,没有最恶劣,只有更加恶劣;没有最无耻,只有更加无耻;没有最恶毒,只有更加恶毒!
最后,我想问一下:徐意兰和你们相互勾结骗贷,那个冒充本人签名的男子是谁?还是你们虚构出来的?你们农行不肯回答,因为你们身有屎。你们一如再这这样作恶多端,不但抹不去身上的尸臭,还会遗臭万年!
多行不义必自毙,我们拭目以待……
结束语:这一切的背后是良心的泯灭?还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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