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法院的一份答卷,请问“政法整风指导组”能打几分?
3月22日,本人向省驻茂名市政法指导组就“高州法院执行局非法拍卖本人百万房产”进行了举报,后转回高州政法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4月24日,我收到高州法院《受理问题线索答复意见书》,一份从头到尾都在狡辩的“答卷”。不但刻意回避最关键的问题,而且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最恶劣的是:举报“枉法裁判”变成了诉求,完全歪曲了原意。司法丑恶的嘴脸表露无遗!
一、最关键的问题:农行是否有立案? 1、有立案。什么时候立案?如何通过的?因为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贷款合同》是无法通过立案申请执行。如有立案,则立案庭违法违规,上下串通。 2、没有立案。则执行局绕过立案庭,私下搞出来的冻结和拍卖,相关的法官罗勇、曾国忠、罗结权请直接下岗。 农行和执行局私下达成什么协议?因为,枉法必定与利益有关。
二、《答复》说:“2020年11月3日进行了查封……,把案外人李志的材料由被执行人徐意兰一并签收;于2020年11月10到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信息核实……” 1、按法律规定,无论是谁,什么关系,只要是合法持有份额的,法院必须通知到每一个当事人。可以由他人代签吗? 2、2020年8月3日,本人向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我女儿变更抚养关系,相关材料(2019)粤098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白字黑字写有本人与徐意兰什么时候离婚,以及本人现在的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3、只要在你们法院内部网络数据库里输入与本人相关的信息,所有资料一清二楚。 4、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显示的信息必定是:1606房产还未分割;【建筑面积】为173.88㎡;【套内面积】为154.39㎡。更何况你们的(2020)粤0981执1889-1号《裁定书》也清楚说明本人是案外人,请问案外人的合法份额可以拍卖吗? 如此拙劣的狡辩,还有比这更无耻的吗?!
三、《答复》:“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经由高州农行申请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 这是不是说,本人异议执行申请,立案庭的立案[(2021)粤0981执异21号],以及4月25日的听证会都是白痴的? 如此前后矛盾,难道这就是荣获“全国优秀法院”称号的高州法院的业务水平?!
四、《答复》说:“法院对徐意兰和本人共有的房屋拍卖,是合法的,本人的诉求不符合事实……核查结论为您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对该线索不作处理。” 既然是“合法的”,是不是说茂名检察院所查证的骗贷事实,以及高州检察院的民事监督受理是荒谬的?茂名中院民再40号判决是错误的?下级可以直接推翻上级的判决? 既然是“合法的”,又为何在2020年11月30日下架?为何不继续坚持拍卖?农行又为何申请作“终结执行程序结案”? 最后,是不是说本人诬告农行和执行局?并且告诉我这就是“自查从宽”的意思?
高州法院在“政法整风”学习后,理论联系实际,给出了一份自认“满分”的“答卷”,意味着什么?说明了什么? 亲爱的“政法指导组”,这份“答卷”你们能打多少分?
附录一:民再40号判决,横亘在高州法院和农行面前,成为一座不可逾越的大山。无效的《合同》永远不受法律保护。
附录二:《1606房不动产登记证》
附录三:高州市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
附录四:(2021)粤0981执异21号《立案通知书》
附录五:3月22日,本人向省驻茂名市政法指导组的举报,成为高州法院眼中的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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