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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房地产公司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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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广州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高人社监字〔2025〕第68-1号


当事人:
  名    称:高州市龙苑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波      联系电话:187****6598
  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568240488A
  住所(地址):高州市府前路96号

  经调查,你(单位)在开发建设高州市智明文化艺术中心项目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按时向项目总包单位广东万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人工费用,导致该项目出现欠薪问题。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高人社监字〔2025〕第68号)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及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裁量档次。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因你单位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玖万(9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罚款合计:9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高州市文明路23号
  联系人:陈国权、李韵   联系电话:0668-6671306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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