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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报道石鼓东区市场案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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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9 10: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北京
本帖最后由 KK123 于 2013-3-9 10:45 编辑

                                                
                                            关于近期媒体、网络报道石鼓东区市场案件的说明

  各位网民,近期广东电视台公共频道对石鼓东区市场案件进行了报道,我镇政府十分感谢公共频道对石鼓镇关注和支持。我镇政府十分理解公共频道的心情,公共频道的心情和石鼓镇12万多群众的心情一样,都是十分迫切希望石鼓东区市场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我镇政府也一样,不希望东区市场这幢20年的烂尾楼再丢荒在207国道傍。
  近年石鼓镇经济飞速发展,从2006年二千万的税收到2012年近七千万税收,从去年香港钟表协会表带厂落户我镇尖山,到今年世界500强华润水泥落户我镇金墩工业园。虽然我镇经济已飞速发展,但集镇建设已十多年没有实质性的发展。自2008年开始,我镇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群众的需要,着力拉大集镇框架,加快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繁荣石鼓集镇经济。先后建设圩镇入口花圃、改造南华大道、改造向阳路、改造人民路、改造光坡渡槽等等民生工程,今年我镇又计划改造旧207国道圩镇路段及扩张发展石鼓北区,加快小城镇建设。
  多年来,石鼓东区市场成为阻碍集镇扩张发展重要因素,石鼓镇人大代表多次将启动东区市场建设提为人大议案,2010年石鼓镇政府经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和镇人大代表同意,在多次咨询有关法制职能部门和镇常年法律顾问意见后,镇党政班子会议决定同意按法律程序启动建设东区市场。由于广东公共频道到东区市场采访时间比较伧促,为了让群众了解东区市场发展历史,我镇政府现将东区市场发展历史说明如下。同时,我镇欢迎关注石鼓镇发展的网民径到石鼓镇政府宣传办查阅相关资料和档案。
  一、石鼓镇政府关于东区市场情况的说明
    (一)此案是石鼓镇政府的合作方与第三者纠缠十多年的涉法、涉诉案件。1、石鼓镇政府从来没有将东区市场土地进行转让,市场的土地属于国有,属于石鼓镇政府。2、石鼓镇政府没有将首层30%收益权转让,政府与茂名城镇房地产第五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石鼓镇政府持首层收益的30%以2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预缴给政府(该保证金已上缴财政),镇政府在每年12月28日前对市场收益进行核算,50年合作期满进行结算,镇政府多收少不退,确保政府50年东区市场收益不少于250万,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注:收益和收益权是不同的)。
   (二)石鼓镇政府在东区市场官司纠纷中始终保持“三不变”原则。
      1、市场土地权属不变。
      2、市场经营权、收益权不变。
      3、50年期满后合作经营不变。
  二、石鼓东区市场发展历史
  1992年,为了加快东区集镇扩张发展,石鼓镇政府开始筹建东区市场。经省人民政府(1992)213号文和茂名市国土局茂地政(1992)181号文批复同意征用石鼓东区207.916亩土地作石鼓镇政府东区综合经济用地。1993年9月1日石鼓镇政府与茂名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第五公司(柯杏林为该公司的承包人,下称柯杏林)签订了《联合建设经营高州市石鼓镇东区综合市场合同书》,约定双方联合建设经营东区市场,石鼓镇政府提供地皮并占有首层收益的30%,柯杏林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并占有首层收益的70%及二层以上的全部产权及收益。合同书签订后,柯杏林出资建设了东区市场的基础、一楼主体工程及二楼部分工程。1996年,因为资金出现问题,柯杏林第五分公司欠其上级公司茂名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投资合作款而被其总公司起诉至茂名中院,起诉前其总公司已申请茂名中院查封东区市场,茂名中院以(96)茂中法保全字第9号对“石鼓东区市场一至二层予以查封,准许继续施工和竣工后经营使用,不得转让经营使用收益权”。此案经茂名中院于1996年8月以(1996)茂中法民初字第12号判决:柯杏林败诉,判令其10天内退还总公司189万元。但此案一直未能执结。柯杏林在石鼓东区市场的全部权益(即“首层收益的70%及二层以上的全部产权和收益”)于2006年2月23日被茂名中院再次查封,并规定“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
     2000年,该市场建设七年还不能投入使用,石鼓镇政府想启动东区市场建设工程,所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柯杏林,柯杏林又以政府没能按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政府进行反诉讼,双方因此展开了诉讼与反诉讼。后经高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于2003年8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维持双方在东区市场的原有权益,并同意柯杏林在无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可另找新投资者代为履行。
  柯杏林与关汉权于2003年4月3日、4月6日、8月29日先后签订了6份协议、补充协议及声明、由关汉权代柯杏林续建东区市场,柯杏林与关汉权所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及声明均没经有首层30%收益权的镇政府。后来关汉权也没有资金能力建设东区市场并牵涉诉讼纠纷。造成东区市场再度停工。
  由于自1993年以来,东区市场历经多次诉讼,一直无法建成投入使用,成为一宗拖延近20年的烂尾工程,严重阻碍石鼓集镇向东发展。每逢圩日石鼓圩人满为患,群众对此意见十分大,要求盘活东区市场的呼声高涨。镇人大代表也多次提议案要求加快启动东区市场建设,并形成了镇人代会决议。2010年石鼓镇政府经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和镇人大代表同意,并咨询过高州市法制局、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法律顾问意见,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按法律程序启动建设东区市场。因此,石鼓镇政府书面向涉及东区市场两宗诉讼案件的广东省高院指定异地执行法院阳东法院提出申请,得到阳东法院的书面通知回复同意后,重新与柯杏林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石鼓镇政府将享有的东区市场首层产权收益的30%以250万元的作为履约保证金(期限50年,期满后石鼓镇政府按原93年签订的联营合同享有东区市场首层产权收益,政府每年对市场收益进行核算,合同期满后对市场收益进行结算,多收少不退,确保50年收益不少于250万元(250万元保证金已上缴入财政)。由柯杏林启动开发石鼓东区市场。在和柯杏林签《合同书》时已体现东区市场“三不变”原则:一是市场土地权属不变:二是市场经营权、收益权不变;三是50年期满后合作经营不变。之后,柯杏林向阳东法院提出申请,表示了愿意付清涉及东区市场两宗诉讼案件全部执行标的及相关费用,请求阳东法院同意由其自行处置东区市场。阳东法院以书面通知回复柯杏林,同意了柯杏林的请求。之后,柯杏林与高州市德明世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双方在原高州市德明世贸易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了高州市石鼓东区市场贸易有限公司。柯杏林在东区市场相关债务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全部资金均由德明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包括一次性代被执行人关汉权履行了2005539.68元的付款义务。因为柯杏林在东区市场的权益已转移到东区市场贸易公司,关汉权与柯杏林的债务纠纷已与东区市场无关,关汉权在东区市场已无任何权益。阳东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向柯杏林发出了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东区市场的最后查封。新的开发商开始对东区市场进行建设。
  关汉权发现东区市场进行建设后,向茂南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诉讼请求是:1、确认原告关汉权与被告第五公司于2003年8月29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按照上述《转让协议书》办理石鼓东区市场权属及权益的相关手续给原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开庭审理,茂南法院作出判决:一、原告关汉权与被告第五公司于2003年8月2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关汉权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梁敬威、江森尧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五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维持了茂南法院的一审判决。
     三、镇政府意见
  关于东区市场的处置问题,我镇政府再次重申如下三点:
  (一)东区市场处置牵涉三方利益纷争,属涉法涉诉案件,各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东区市场的处置,要始终保持“三不变”的原则,即:一是市场土地权属不变;二是市场经营权、收益权不变;三是50年期满后合作经营不变。
  (三)关于东区市场续建问题,建议当事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和程序逐级申请、逐级报批,镇政府会按法院的判决、裁定,给予配合,属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我镇政府保证依法行政。

  此文属于转载,原作者署名为:石鼓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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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9 11: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我一概不理,我和广大群众只想市场快些竣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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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9 11: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茂名
明知道有纠纷的市场为什么到后来又有新的人加入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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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9 13: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有问题嗲,必然有一方出来严正声明!为什么在未发生这事前,无妥善处理呢?现在伤了老板,仲有可能伤了两个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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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9 14: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无论谁有理,都不要烂尾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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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0 11: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茂名
花费了那么多钱力、人力,如果还不使用,真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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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0 12: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北京
同心圆 发表于 2013-3-10 11:49
花费了那么多钱力、人力,如果还不使用,真浪费

是呀,那么大的市场,要尽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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