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语影片中,有一个主题是长盛不衰的:复仇。尤其古装武侠片,以复仇为结尾简直成了一个固定的模式。导演如此设计情节,自然是基于市场需要:对于复仇成功,几乎所有观众都是击掌叫好,这与国人的价值观完全敏合。
“君子报仇,十年未晚”“此仇不报非君子”——在中国的口述文化中,历来强调报复。“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领袖从来也不忘复仇思想。虽然到了鲁迅口中,说出过“相逢一笑泯恩仇”的和解话语,但前提要是“历尽劫波兄弟在”,属于有保留的和解,大师似乎也免不了俗。中国人自小深受复仇观念的灌输,因此复仇是与文化息息相关的心理习惯。
家仇国恨历来是文人最抹不去的心痛。在每一次朝代更替的进程里,总免不了反反复复。越王勾践和吴王夫差的复国与亡国故事就是我们最耳熟能详的典型案例。越王勾践失败后,将越国第一美女西施献给吴王夫差,自己则卧薪尝胆励兵图治,为的无非正是一个“仇”字。复仇力度最大的当算清初时的“反清复明”,在以反抗外族文化为目标的政治运动中,复仇更是轰轰烈烈旗帜鲜明。在血液中流淌着的仇恨,原本无迹可寻,当民族观与国家观统一、国与家合二为一的时候,这种复仇思想马上就能陡然升温,由冰点上升到沸点。究其原因,无非因为这场是反异族的复仇。
“复仇”这一个特殊的思想产物,甚至已经渗入到中国的鬼神文化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机未到”就是国人耳熟能详的宗教语言。报恩(善报)与报仇(恶报)虽是同时出现的产物,但二者性质却天差地别。报恩往往只是个短期行为,它可能只是迫于外面的舆论而做出的反应;报仇恰好相反,它是长期的有计划的行为,无须别人提醒,报仇者都会非常自觉、长久的牢记、执行这个信念——它甚至不受外界影响、无法被阻止的一种自发式的行为。报恩的行为是连续性质,希望别人会有第二次帮忙;报仇行为是一次性质,不希望再有下一次被害。但是结果正好相反,报恩未必能换来第二次,但报仇可能重新找上门。这便是为什么我们只听过“冤冤相报何时了”,而没听过“恩恩相报何时了”的原因,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正是此意。在西方基督文化氛围浓厚的国家,情况往往相反:仇恨从来不被提倡报复。如《圣经》宣扬的就是“爱你的敌人”(《圣经·新约·马太福音》5:44)的观念,并主张“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圣经·新约·马太福音》5:39)。东西方文化差异性,往往就凸显在这些细微地方。
我们很多的仇恨还具有传承性、转移性,善于把一个人的仇恨剪接到第二个与其相关的人身上。譬如债务,债务其实就是“复仇”的典型诠释:你欠我的,你得还。如果父亲的生意失败欠下的债务,父亲死了,谁来还?在破产法引入之前,儿子是必须承担的。仿佛这是天经地义的——既然你继承了父亲的血统,理应也要继承他的债务。这些从《白毛女》等著名戏剧里面反映得最为深刻。放债人年关追债,没钱还就把女儿抓走。所以说,仇恨作为一种可以打包出售的情绪,它的追讨和索要,必然导致这个世界更加的不公平。因此,在倡导公平公正的今天,这种不人道的做法难以延续下去。
中国的法律或许最能代表中国人的“复仇”思想。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许多国家都视其为不人道的恶法,也因其效用不大而将之废除。但为数不多的国家仍然保留,尤其在中国,执行得很坚决。这不能不说是受数千年来封建法典积累下来的一种法制思维所累。虽然2007年高等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重新提起“慎杀、少杀”的理念,但对在民间“杀人偿命”“血债血还”早已深入人心的观念没有丝毫动摇。复仇的思想植根于“公平”理念,是对以暴易暴、以恶易恶的直译。它的最大缺点是,此种做法对解决问题、对预防罪恶无补于事,仅仅是一个事后安慰、心理补偿。它与担责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破坏性的,将人性定为“恶”;后者是建设性的,将人性定为“善”。就是,“我”要负责任,通过惩罚“我”(譬如让“我”失去长久的自由)的方式寻求一种公平,而不是以毁灭“我”的肉体生命作为终结。毁掉“我”的生命,其实只是一种单纯的心理补偿,一种满足了复仇心理需要的形式;但如果以其他方式来惩罚,则可能多一份对社会的奉献。废除“死刑”的罪名也是基于这样的原则。
为什么仇恨的传染可以在中国流传的速度比其他国家快,而且历史漫长、影响深远呢?我们的史书,我们用来传承文化的许多典籍,其实都在承担着“复仇文化”的推广责任。一部《水浒传》,就是一部描述以复仇为名义而杀人的武林高手的传记。另外我们知道,中国的宗族社会历史漫长,每个人都背负着太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作为个体的人的独立性基本丧失,所以客观上必须负担起很多责任——如债务、光耀门楣等。另一个原因却与第一个原因有点截然相反,窝里斗历史漫长的中国人,同样培养出了极端可怕的私心,在“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意识熏陶下,每一个人都抱着利益至上主义。所以,大凡损害其利益之事,必然会不顾一切追索。凭以上几点,已经足够形成支持复仇思想壮大的文化习惯和道德基础。
谢淦才
2009-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