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半年多,茂名市国土局贪腐窝案中另一涉案者、该局土地发证办公室原主任邓钦才,也站到了被告席上。23 日上午,邓钦才涉玩忽职守并受贿10 万元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去年7月,茂名市国土局原局长李劭、原副局长魏达标先后在广州受审。
记者昨日获悉, 李劭、魏达标均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日前分别被广州中院判刑13 年和11 年,两人落马与土地审批不无关系,而魏达标案发后更是直接导致邓钦才归案。
邓钦才:受贿10万元“寝食难安”
2011 年11 月, 是邓钦才退休的日子。刚办完手续不久,他就向广东省检察院负责督办茂名国土系统贪腐案的专案组“报到”了。
当时, 广东省检察院正在侦办魏达标案。想起自己曾向魏达标请示过茂名10 宗地块审批的事, 自称收钱后“惶惶不可终日” 的邓钦才决定向专案组主动说明情况,并于当天交代称收受了10 万元贿赂。
今年60 多岁的邓钦才曾任茂名市国土局土地储备办公室主任科员、主任以及该局市区土地发证办主任等职。
调查发现,邓钦才涉嫌玩忽职守、受贿。23 日上午,他身着便衣,出现在广州中院的被告席上。此时,距其昔日上司魏达标受审近十个月。
据指控,2003 年10 月, 邓钦才在担任茂名市国土局市区土地发证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审批茂名9 家公司将名下位于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的10 宗土地转至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核相关材料,违规审批, 按照名称变更予以登记发证,造成国家应收的规费流失达305 万余元。同年11 月, 邓钦才收受了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均升贿送的10 万元。
邓钦才表示, 他对受贿的指控没有意见,但不认为属于玩忽职守。
证据显示, 邓钦才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国有和集体土地的申报、登记、发证工作, 负责建立并实施土地登记发证的证件查验制度。
检方举证称, 上述9 家企业中,4 家为集体企业, 而另5 家有限责任公司均为邓均升一人所有,10 宗土地分别登记在9 家公司名下,将10 宗土地所有权移转至茂名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改变土地权属, 不符合名称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而名称变更登记规避了不少应缴的税费, 邓钦才在初审时便在审批资料上填写意见予以确认。
茂名工商局提供的上述9 家公司的企业资料被篡改,“该公司已注销, 所有资产归名雅公司所有” 这句话并非原件载明,而是事后被人非法添加的。检方指出, 另两名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发现了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 而身为负责人的邓钦才也应发现该问题。
对此,邓钦才辩称,10 宗地属大宗地块,自己之前没有办理过类似审批,在接到变更登记申请后, 拿不准是按名称变更登记办理,还是按土地权属变更办理,遂向当时的副局长魏达标请示, 魏同意按名称变更登记办理。
邓均升在其证言中称,事后,其开车到邓钦才所住的小区外,在一辆车上,他给了邓钦才一个纸袋, 里面装有10 万元。“主要是感谢照顾”,因为“其实看中了这9 家公司名下的10 宗地,但政策规定, 不允许没有房地开发资质的公司开发房地产”。
“实话说,收了这个钱后,我简直惶惶不可终日,整天吃不好、睡不着。当时心里很矛盾,也想交上去,但一直没这个勇气。专案组来了之后,我就彻底把这个事情说清楚了。”法庭上,邓钦才说。
检方认为, 邓钦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求其刑事责任。邓钦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邓钦才的辩护人认为,魏达标案中,检方指控魏达标在该10 宗土地办证过程中滥用职权, 但并未被法院认定,该10 宗地在案发后也没被撤销登记, 这说明邓钦才不构成玩忽职守, 建议判处缓刑。该案没有当庭判决。
魏达标:审批10宗地,受贿30万元
广州中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茂名市国土局原副局长魏达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 年。同样涉及上述10 宗土地的违规审批, “魏局” 收了行贿人30 万元。
2011 年7 月26 日, 魏达标在广州中院受审, 检方指控其违规批地14 宗, 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5252 多万元, 并违规变更10 宗土地的登记资料, 致使国家损失人民币305 万余元, 为此受贿人民币30万元。
经审理, 广州中院认定, 2007年到2008 年, 魏达标在任茂名国土局副局长期间, 滥用职权, 违规审批同意登记发证, 致使14 宗土地被私人企业非法占有使用, 造成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共人民币1317.165059 万元。2003 年10 月,魏达标还审批同意将茂名市钟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 家公司名下位于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石曹村委会的10 宗共71880.79 平方米土地, 按名称变更形式变更至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事后, 魏达标收受了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均升贿送的现金30 万元。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魏达标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10 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 万元; 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3 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 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 万元。
李劭:受贿约两百万元,获刑13年
2010 年3 月, 刚履新不久的茂名市经贸局局长的李劭就被“双规” 了, 随后进入司法程序。经审理, 广州中院近日一审判决李劭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 年。
在魏达标受审前一天, 李劭出现在广州中院的被告席上, 被指滥用职权违规批地,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人民币5252 万余元, 并受贿人民币64 万余元、港币110 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7 年到2008年, 李劭在担任茂名市国土局局长期间, 在审批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石曹管理区高水公路东侧14 宗共计103219.17 平方米国有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 滥用职权, 造成了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7.165059 万元。2003 年8 月至2009 年10 月, 李劭在任茂名市国土局局长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多次收受贿赂共人民币44 万元、港币110 万元。
法院认为, 鉴于李劭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收受100 万港币的事实, 并主动交代少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 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李劭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 万元;犯滥用职权罪, 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 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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