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农行在35万骗贷案中所犯的“六大罪恶”
本人的前妻徐意兰于2013年至2014年1月(婚姻续存期间),恶意串通广东省高州市永明房地产开发商,房产局,农行,伪造本人的指模和笔迹,把权属为本人名下的房产向农行抵押,骗贷35万元,款项不知去向。在贷款手续上“李志”的签名及指模,后经司法鉴定完全是他人冒充的,已构成犯罪。
2015年8月东窗事发后,高州农行三任行长及其手下为了推卸所有的法律责任,勾结相关的政府部门,明目张胆向高州、茂名二级法院做“伪证供”,妄图由我做替罪羔羊。犯下了令人发指,不可饶恕的“六大罪恶”。
罪恶一:农行信贷部违规违法放贷。
办理贷款、担保、抵押等业务当事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现场审核才签字,这是基本常识。本人被人冒充,必与农行有关人员串通审核才能过关。
东窗事发后,我和律师多次走访高州、茂名农行,要求公开贷款的真相,但行长及其手下,一律拒绝回答,不作任何的信息透露,而且一次又一次拒绝本人要和银行一起向公安机关报警报案的请求。
此为涉案的高州市农行
涉案的农行贷款合同清单(部分)
笔迹司法鉴证,不是“李志”本人
指模司法鉴证,不是“李志”本人
罪恶二:伪造假证,进行“虚假诉讼”。 高州农行明知道本人完全是一个受害人,却“无中生有”,单方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按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其犯罪行为就白字黑字写在农行《上诉状》和《答辩状》。例如:提供非本人的电话号码给法院,目的就是:制造本人已经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意缺席和逃避债务的假象。
农行向高州法院提供“李志的联系电话号码:18929751835” 经查实:1、这个号码为:广东茂名电信。 2、机主:张*明 现居住在高州山美。
在司法鉴定确认徐意兰假冒指模和签名进行骗贷的事实面前,为何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把徐意兰捉拿归案?
罪恶三:三任行长(李怡强、黄南武、张春风)包庇违法骗贷,失职渎职。
高州农行三任行长,以及其上一级茂名农行,完全清楚信贷部的犯罪事实,而且在司法鉴定报告得出“指模和笔迹为伪造”的结论下,仍然公开包庇手下的违法犯罪,继续推卸所有的法律责任,失职渎职,其本质之恶劣,令人难以想象!
为何三任行长如此积极包庇?想必是因为有着利益关系的信贷部,掌握着太多不可告人的“秘密”。
罪恶四:高州农行,及其上一级茂名农行干扰司法公正。
高州、茂名二级法院全程公开包庇农行骗贷案,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必定是高州和茂名农行出面摆平了一审主审法官(李卫华)和二审主审法官(陈克铁 茂名中院副院长),恶意干扰司法公正,就算是三岁小孩都会看得出来。
至于,是否有台下交易,承诺,贿赂,就要等纪委监委调查清楚了。
不需要“探照灯”,自己公然照亮自己,不懂法的茂名中院副院长“戏精”陈克铁,比任何一个贪赃枉法的官员还要牛逼哄哄,人家是偷偷摸摸,陈克铁是敲锣打鼓,白字黑字的公开,鲜廉寡耻!
以下为茂名中院(2016)粤09民终1427号《判决书》:
茂名中院既判决贷款人伪造指模,伪造笔迹铁证如山,为何不肯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茂名中院故意避重就轻,混淆视听,以达到徇私枉法,逼良为娼。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并确立了七项审判原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本人于2017年3月21日,第一次出庭茂名中院。)
既认定农行《贷款合同》无效,又为何判决受害人全额还本金利息?
既判决受害人“败诉”负担一审二审“受理费”,为何又判决“胜诉”的农行负担指模笔迹“鉴定费”?
罪恶五:农行勾结法院违法查封本人合法房产。
2018年7月17日,涉及“农行骗贷案”的潘州豪庭房产,被高州人民法院查封。本人作为当事人,房产的权属人,却从未收到过任何通知,就连一个电话也没有!
高州法院和农行再次同穿一条裤,狼狈为奸。农行明火执仗,法院公开充当“保护伞”,强强联手向本人合法的财产伸出了“魔爪”。
罪恶六:农行的违规贷款,令国有资产流失。
由于徐意兰无力偿还农行的本金利息,农行自己身有屎,不敢报警立案,令到国有资产每天都在流失。农行为了弥补损失,必定丧心病狂采取非法手段去强占本人的合法财产。
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对存在腐败问题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性质如此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特大金融骗贷案和司法腐败案件,茂名市纪委监委怎可继续容忍下去?必须一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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