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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直播庭审,涉“金融骗贷案”农行的张狂与拙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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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2 09: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深圳
           现场直播庭审,涉“金融骗贷案”农行的张狂与拙劣

      这是一场面向全国现场直播的庭审,本来这是一场事实清晰,毫无疑点,毫无争议的庭审,本以为是一个走下程序的过堂,结果却是出人意料!

      9月29日,下午3:00,主审法官、书记员、茂名检察院的二位跟案同志、本人和律师,社会旁听人士,全部都提前来到第十庭等候着……而财大气粗的农行代表林浩宁却“玩失忆”,在书记员反复电话催促下,才于3:30分悠哉悠哉“大驾光临”,另一个农行代表伍军更加离谱,迟到差不多一个半钟才露面,被主审法官吴耕海当场警告藐视法庭!

      在我的上诉请求结束后,农行代表便以贷款证件纸面资料无问题为由,“无赖式”的狡辩,睁眼说瞎话,东歪西扯,刻意回避关键的环节和实质性的地方。

      当主审法官询问农行代表,办理贷款经过等具体细节的时候。农行代表林浩宁总是闪烁其词,一时说先向彭强转入35万,一时又加以否认,一时又赖徐意兰向农行提供了错误的农信社账号,一时又说农行完全按徐意兰的要求去做了……在35万操作完全违规的事实面前,完全把茂名检察院当作透明,在法庭上公开藐视茂名检察院无可辩驳的司法调查,实在狂妄至极!   

      主审法官问农行代表:经过司法鉴定在农行贷款合同上的签名和指模,不是李志本人的,有何看法?林浩宁竟厚颜无耻说一种真实不是李志,另一种就是李志本人亲自到现场故意签假名。
      在律师和我反驳指模绝对无法伪造,以及主审法官的一再追问下,林浩宁词穷理屈后,竟死鸡撑饭盖说:不知李志以何种方式,乘人不备,或早有预备,造成司法鉴定无法检验出笔迹是其本人。最后还说前台经办人说是李志本人来现场办理的手续,其它的一概不清楚,不知道,不回答。公开藐视司法鉴定。
          农行代表能如此奇葩无耻的诡辩,不知是无知?还是无畏?
          好吧,我们等待农行拿出真凭实据来证明,这必将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轰动全国的第一奇案!

      在事实与铁证面前,答辩的最后阶段,农行代表更加翻转猪肚就是屎,公开向自己的“盟友”茂名中院捅刀子,直接啪啪啪故意作出枉法裁判的茂名中院副院长陈克铁的嘴脸。
          农行代表的表述公开否认:茂名中院在1427终审判决书中认定的,相关抵押签名和指模均不是李志本人的签名和指模,抵押行为并不是李志的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无效的事实。

      案件并不复杂,只是原一审二审枉法裁判的法官故意混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故意把涉及“金融诈骗刑事犯罪”改做“民事案件”来处理。再者,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也非常简单,债务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框架下签订的合同才能生效。换另一句话来说,即是:不合法的债务或违法犯罪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否则,谈其它的,都是人为故意搞复杂,都是他妈的扯淡。

      农行不是请一个什么都不清楚的代表来出庭诉讼吧?出庭对他来说,根本不当一回事,随便迟到,说对讲错根本好像与之无关。难道财大气就粗?财大就目空一切,法庭也不放在眼内?还是因为背后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有持无恐?根本不怕庭审?

      在整个庭审的过程,农行代表浑身上下散发着一种令人作呕的傲慢、张狂与拙劣,无论是语言,还是神态,无时无刻都暴露出素质、文化、法律常识是极其的低下!

      习惯性的狂妄、无知、自大,完全不把呈堂证供放在眼内,法庭上流氓式的思维与逻辑,既无赖又自相矛盾,完全不负责任的答辩,嬉戏玩耍法官,藐视公检法如同无物!

      请问农行,公检法是你们家开的门店?还是你们领导早就上下打点摆平了一切?

      简单的案件,伴随着的是复杂的人心和任性公权力。但无论何时何地,我都坚信相信:正义会迟来,但绝不会缺席!


    一、涉“金融骗贷案”的高州市农行(位于高州市潘州公园傍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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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广东省南天司法《指模鉴定报告》和《笔迹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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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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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茂名市中院(2016)粤09民终1427号《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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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5-21 12: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广州
    13632696799 发表于 2020-5-21 03:51
    老兄请到茂名在线观看

    办案就无能力,抹案功夫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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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0: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我赢不赢关你鸟事,麻烦你离我远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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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0: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反咬一口,倒打一耙,恶人先告状。这就是品质恶劣的农行,除了钱之外,毫无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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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0-22 10:06: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
    你赢了再了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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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0: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经过:
      本人前妻徐意兰(身份证号码:44092219751******* 联系电话:17876217***)于2013年至2014年1月(婚姻存续期间),恶意串通高州市永明房地产开发商黄永明,房产局前局长梁武(已判刑),把权属为本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潘州豪庭C区一幢1606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422454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780098号。),通过涂改、伪造本人的签名和指模,进行变更房产权属内容,然后再勾结农业银行高州市支行有关工作人员,在贷款手续上伪造本人的指模和笔迹,进行抵押,骗贷35万元,款项不知去向。在贷款手续上“李志”的签名及指模,后经司法鉴定完全是他人冒充,已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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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0: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一、这宗银行骗贷案与我有什么关系?指模鉴定和笔迹鉴定已经证明了本人清白,完完全全是一个无辜的受害人。却被官司,被债务,被诬告陷害,却被逼得要站在被告席上,前后花费十多万元来打官司,极其讽刺!

      二、2019年5月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同样已经清楚陈述认定,高州市农行内外勾结骗贷,严重违法犯罪的事实。再次证明:本人清白受害。

      三、根据法律规定:冒充他人的“指模”、“笔迹”去银行贷款,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权益,是刑事犯罪。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的,法院必须依法、依职、依权、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上诉期间,茂名中院为何没有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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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0: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在现场庭审中,农行代表就连“办理银行贷款业务,当事人是不是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现场审核签字和打指模?”这样最简单的问题,都几乎不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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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1: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2015年9月东窗事发后,本人走遍了高州市公检法,但全部不给予立案。与此同时,本人与律师曾德忠也曾经多次到高州农行(当时接待行长:梁胜龙)和上一级茂名农行(资产处置部欧兴奇,一共二次:2016年5月、7月11),请求说明事实真相,提供相关的贷款资料和录像,以及一齐到公安局报警立案,均遭到拒绝。

      如果农行是受害人,为何要拒绝?退一万步,在指模笔迹鉴定出来后,为何不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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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1: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农行领导及其手下为了推卸所有的法律责任,勾结相关的政府部门,于2015年10月27日,明目张胆向高州法院做“伪证供”,进行“虚假诉讼”。

      农行在其《民事起诉状》向高州法院提供“李志的联系电话号码:18929751835”(茂名电信。机主:张*明 现居住在高州山美。)本人电话:13923******(广东深圳移动),本人就只得一个手机号码,这个号码伴随我二十年了,从未变过。        

      更何况,2006年5月本人在高州农行也有一笔贷款,用的也是这个电话号码。

      提供非本人的电话号码,农行目的就是:制造李志本人已经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意缺席和逃避债务的假象。企图达到:封锁所有消息,嫁祸于我,由我做替罪羔羊,掩盖一切不可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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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1: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一、一审审判长李卫华徇私枉法,封锁所有消息,制造一个本人故意不出庭不还贷的假象,陷害于本人,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了(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594号违法判决。后幸得本人在上诉期限内,查得李卫华的违法判决,于7月11号上诉于茂名中级法院。(还差几天就过来上诉期)

      二、二审审判长陈克铁(茂名中院 副院长)在证据确凿,高州农行串通徐意兰骗贷是铁的事实面前,黑白颠倒,徇私枉法,不但不按有关法律规定追查骗贷犯罪嫌疑人,以及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的,必须依法、依职、依权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且把涉及“金融诈骗的刑事案件”故意改做“民事案件”来处理,强行把35万骗贷款当成“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判决我这个无辜的受害人承担全部的违法责任和后果,本人被债务。

      于2017年12月20号作出了四个前后矛盾的(2016)粤09民终1427号《判决书》,令人匪夷所思:

    1、茂名中院既判决贷款人(徐意兰)伪造指模,伪造笔迹铁证如山,为何不肯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既认定案件抵押行为并没有取得共同共有人(丈夫)的同意将房屋进行抵押,为何又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是:违反了“夫妻共同债务”其中一个标准:共同签字举债合意。

    3、既认定农行《贷款合同》无效,又为何判决受害人全额还本金利息?【“夫妻共同债务”前提必须首先合法,不合法的,否则,不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4、既判决受害人(本人)“败诉”负担一审二审“受理费”,为何又判决“胜诉”的农行负担指模笔迹“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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