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6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大成镇**村**号之一,现居住在信宜市**花园**栋**房。2019年7月19日被茂名市纪委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后由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后由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7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7月,茂名市纪委时任六室副主任车某某作为审查调查组副组长对谭某甲(另案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核。谭某甲找时任信宜市委副书记张某某(另案处理)找人疏通关系,张某某答应帮忙并让其表弟罗某某找人疏通关系。之后,被告人罗某某便找到高州市委常委、监委委员徐某某(另案处理)请求帮忙。2017年7月至8月的一天,谭某甲通过其朋友谭某乙将50万元交给罗某某。罗某某收到上述50万元后,先后7次送给徐某某共计34万元,让徐某某帮忙找车某某疏通关系。期间,徐某某除了向车某某打招呼外还多次将从车某某处打听到的谭某甲案进展情况告诉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告谭某甲。
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某在信宜市新城国际酒店停车场送给徐某某10万元;
2.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某在信宜市新城国际酒店停车场送给徐某某2万元;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某在信宜市新尚旺酒店门口附近送给徐某某3万元;
4.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某在信宜市新尚旺酒店门口附近送给徐某某6万元;
5.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某在信宜市新尚旺酒店门口附近送给徐某某3万元;
6.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某在信宜市人民医院后面某茶室送给徐某某2万元;
7.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罗某某在信宜市兴和酒店附近送给徐某某8万元。
(二)2018年年底,张某某通过打听得知其本人牵涉信宜市池垌镇原镇委书记谢某某违纪违法案件。2019年4月的一天,张某某担心谢某某案件牵涉到自己,便找到被告人罗某某帮忙打听案情、疏通关系,罗某某答应找徐某某,由徐某某帮忙找谢某某案件的审查调查组组长曾某某(茂名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主任)协调关系。罗某某找到徐某某并将张某某的请托告诉徐某某,徐某某答应找曾某某帮忙。几天后的一天上午,徐某某称已约到曾某某在茂名国际大酒店吃饭,罗某某便到茂名国际大酒店停车场代张某某交给徐某某6万元。据徐某某交代,其收到罗某某转交的6万元后,截留了其中3万元据为己有,余下的3万元送给了曾某某,但曾某某不承认其收过徐某某的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徐某某等人的任职材料;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4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春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