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究徐意兰骗贷、相关人员 失职渎职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请求
高州市农业银行相关负责人:
本人前妻徐意兰于2013年至2014年1月(婚姻存续期间),勾结高州市永明房地产开发商、房产局,把权属为本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潘州豪庭C区一幢1606房)通过涂改,添加上她(徐意兰)的名字,非法变更为“共有”,再串通你行有关工作人员,伪造本人的指模和笔迹进行抵押,骗贷35万元,款项不知去向。在贷款手续上“李志”的签名及指模,后经由广东南天司法对指模和笔迹鉴定,证明是徐意兰冒充,已构成刑事犯罪。
东窗事发后,你行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为了推卸法律责任,从2015年10月开始,明目张胆做“伪证供”向高州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本人无辜被诬告陷害。2018年9月,本人向茂名检察院提起抗诉。2019年5月,省高院根据省检察院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015号《民事抗诉书》所查证的骗贷事实,作出了(2019)粤民抗4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茂名中院再审。2019年9月29日,“高州市农行骗贷案”面向全国进行现场直播庭审。2020年4月,茂名中院作出(2019)粤09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农行违法贷款,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省市检察院查证的犯罪事实,望高州农行,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徐意兰,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对影响极其恶劣的特大金融骗贷案件进行严肃的查处。
此致
李志 联系电话:139********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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