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全与被告吴某茂因防污围墙拆除问题起纠纷,继而对簿公堂。今天,高州法院通报了这起邻里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吴某茂立即停止对原告吴某全修建围墙的侵害。
原告吴某全在村边农田处种有十几棵龙眼树,周围村民的生活污水经常流入原告的龙眼园。经村建办、村委会等部门同意,原告在村通道边上建成防污围墙,防止污水流入其果园。被告吴某茂却以该围墙阻碍村民出入为由,带人拆除了原告龙眼园的围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原告龙眼树挂果期间,大量生活污水流入田间、农田水份过多造成龙眼大量减产,造成农业经济损失3000元。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农作物减产损失共5000元。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本是邻居关系,原告修建防污围墙防止生活污水流入其龙眼园,被告吴某茂却以该围墙阻碍村民出入为由带人拆除该围墙。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制止。而该围墙已被拆除,原告可以在原来围墙基础上自行恢复原状。原告请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及农作物减产损失共5000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也未经司法鉴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可以通过其他司法途径另行解决。遂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五)恢复原状……”。本案中,被告对于拆除原告所建围墙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告诫我们邻里间要多换位思考,互相扶持互相帮助,从而做到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来源:高州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