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借款须持有交付凭证才利于追偿!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类似的一起特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需偿还借款本金14909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劳某。 原告劳某与被告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资金紧张拟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还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6509元给被告陈某。借款后,被告陈某曾向原告偿还了本金1600元及利息880元。后陈某不再偿还原告余下的本金和有关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还本付息,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虽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4万元,后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陈某16509元,并向法庭提交有《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对这一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 鉴于被告曾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600元,须从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14909元。而原告主张其余的23491元(40000元-16509元=23491元)是通过现金交付给被告,但没有收具交付凭证,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经支付23491元给被告,故法院对这一事实不予认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的教育意义在于,借款合同为践行性合同,合同签订后,须交付方能成立。法官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给他人时,除了要求借款人写回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尽量保持借款实际交付的凭证,特别是现在随着电子金融的发展,可以选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机、微信、支付宝等多种工具转账,快速便捷的同时还能自动保存转账记录等借款交付凭证,或对现金交付现场进行录像拍照,或邀请无利害关系人签名作证等方式保留证据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从而避免本案纠纷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