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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女子离婚后还被骚扰、跟踪,她终于忍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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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09: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高州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下,丈夫被告明明(化名)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自愿与妻子原告红红(化名)达成离婚协议。

原告红红(化名)与被告明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共生育一儿一女。原告红红起诉称,婚后不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在饮醉和赌输后对其拳打脚踢,导致原告身上经常有淤青的痕迹。后原告搬离被告的住处,被告仍经常对原告进行骚扰、跟踪,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在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市妇联关于红红(化名)的全国妇联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个案登记表、申请人红红与被申请人明明的婚生子女的询问笔录以及申请人红红的陈述,申请人红红及其子女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禁止被申请人明明对申请人红红及双方的婚生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其骚扰、跟踪申请人红红的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颁发后,承办法官对被告进行了深刻的思想教育。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下,被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最终与原告友好协商解决矛盾,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最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经本院准予撤诉。现该撤诉裁定已生效。


法官点评

当离婚纠纷的当事人一方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其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发,意味着公权力一定程度上介入家事纠纷,以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实施有力的保护。法院通过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把人身安全保护令发至当地妇联及被告户籍所在派出所,从而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孩子的生命权健康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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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0: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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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0: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既然都离了,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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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0 12: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

这样子真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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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0 12: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放牛仔 发表于 2020-11-10 10:29
既然都离了,何必呢?

是啊,斗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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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6: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这个男的有点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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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6: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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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6: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IP:
单身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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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7: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IP:

我也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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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0: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
离婚也不放过你的感觉!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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