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州籍黄某受伤入院治疗期间被被告某加工中心无故开除,双方因支付赔偿金问题起纠纷继而对簿公堂!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确认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加工中心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9万多元。 被告某加工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该中心成立前,其投资人聘用原告黄某从事牙模送(收)货(款)业务,月工资底薪加提成,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该中心成立后,原告仍从事原来工作,但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现金发放。原告工作期间因故入院治疗,后被告口头告知原告次日起不用上班。随后原告到其他单位工作,后双方因“支付赔偿金”问题发生争议,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某加工中心支付其损失4.8万元。后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被申请人某加工中心应向申请人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多元的裁决。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服上述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黄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某加工中心支付经济赔偿金,自原告入职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原告(互为被告)黄某在被告(互为原告)处工作年限已满五年六个月以上,按年满六年计算,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被告应向原告(互为被告)黄某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补偿金不能弥补的劳动者损失也纳入用人单位赔偿范围,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诚信用工,构建稳定和谐的就业环境有重要意义。因此,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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