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法院:银行转账出错误,不当得利需返还 一食品公司转账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49万元划入冯某账户是否能取回?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银行须返还49万元给原告某食品公司,并由被告冯某、蔡某负连带返还责任。 原告某食品公司在支付款项过程中,误将应划给客户吴某的49万元划入被告冯某的某银行账户,当日该银行便将49万元划走,以折抵被告冯某之前欠其的60万元信用借款部分本息。原告发现错误划款后立即报警处理。被告冯某表示是收到原告错误划入其账户的49万元,愿意返还49万元给原告,但无奈该款被被告某银行划走而未果。而某银行则以与被告冯某签订有《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其有权从被告冯某在该行系统开设的任何账户划扣应还款项为由拒不返还49万元。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误将49万元划给被告冯某账户,有原告的财务人员陈某和被告冯某在派出所做的口供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某银行虽与被告冯某确有6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并签有还款协议,但针对的是被告冯某的个人财产,而该49万元是原告错误划入被告冯某银行账户的,并非被告冯某的个人财产,财产所有权人仍为原告,被告冯某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以被告某银行无权划走该49万元,符合不当得利要件。因此,被告某银行应根据法律规定负返还义务,被告冯某、蔡某为夫妻关系,应负连带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