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是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酒后驾车威胁的不仅是个人安全,还会影响到他人生命及财产安全。公安机关提醒广大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抛弃侥幸心理,拒绝酒驾,安全文明出行。 为进一步加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遏制涉酒驾醉驾交通事故发生,12月11至13日晚,高州公安交警大队根据工作安排,精心组织、科学部署开展夜查酒驾统一行动,力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行动中,民警在辖区的餐饮娱乐场所、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道路设立执勤点,通过固定设卡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形式,严查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共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2起,其他涉牌涉证、超限超载、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36起
下面我们看看又有哪些“醉猫”被查了…… 1、杨某坚,驾驶车架号为5575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桂园食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30.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2、何某古,驾驶车牌为粤K25B70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高州市大酒店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31.4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3、黄某谋,驾驶车牌为粤K870JG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山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4、曾某峰,驾驶车牌为粤K291JP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桂园食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28.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5、谢某发,驾驶车牌为茂名E25337的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桂园食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44.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6、罗某畅,驾驶车牌为茂名P50938的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桂园食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7、梁某锋,驾驶车牌为粤KZ696C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桂园食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43.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8、何某锋,驾驶车牌为茂名T82667的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桂园食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68.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9、朱某豪,驾驶车牌为粤K638YU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桂园食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44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10、余某伟,驾驶车牌为粤K414N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市沿江二路河畔宾馆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46.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11、曾某波,驾驶车牌为茂名P02181的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市沿江二路河畔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30.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12、卢某荣,驾驶车牌为粤K51G5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市高凉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检测结果为4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拒绝酒驾 拒绝酒驾 拒绝酒驾 重要的说话讲三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