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篇 枉法裁判
2017年11月6日控辩双方最后一次出庭后,12月20日已经作出了判决,茂名中院就是扣着不发。本人多次打电话询问,每次赖慧嫦都是左右推诿。
直到2018年2月27日,本人才收到一份姗姗来迟的茂名中院(2016)粤09民终1427号《判决书》。等来的不是公平和正义,却是司法的黑暗与腐败!
陈克铁(二审主审法官,茂名中院副院长)在证据确凿面前,明知道办理贷款、担保、抵押等业务当事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现场审核才签字。既然本人被徐意兰冒充,必与农行有关人员串通审核才能过关。陈克铁却无视法律规定,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不但不按有关法律规定追查骗贷犯罪嫌疑人,以及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的,必须依法、依职、依权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且把涉及“金融诈骗的刑事案件”故意改做“民事案件”来处理,强行把35万骗贷款当成“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判决我这个无辜的受害人承担全部的违法责任和后果,完全黑白颠倒,枉法裁判,明目张胆炮制了一宗现代版的“族诛连坐”。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四个前后矛盾的1427号判决,就是陈克铁的枉法罪证。 1、茂名中院既判决贷款人(徐意兰)伪造指模,伪造笔迹铁证如山,为何不肯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既认定案件抵押行为并没有取得共同共有人(李志)的同意将房屋进行抵押,为何又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 3、既认定农行《贷款合同》无效,又为何判决受害人全额还本金利息? 4、既判决受害人“败诉”负担一审二审“受理费”,为何又判决“胜诉”的农行负担指模笔迹“鉴定费”? 既无法自圆其说,又自打嘴巴。脑残的法官!奇葩的判决!!荒唐的法院!!!
退一万步来说,要是农行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的话,为何在司法鉴定确认徐意兰假冒指模和签名进行骗贷的事实面前,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把徐意兰捉拿归案?反而是一副“无所畏惧”和“吃定”的嘴脸?!很显然,农行害怕徐意兰把事实真相公之于众,牵涉面太大,况且一个“问责制”就连银行行长也脱离不了关系!只能好好把徐意兰“保护”起来…… 为何茂名中院在铁证面前,不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反而是判决农行胜诉?!由受害人(本人)全额还本金利息!这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这是一宗彻头彻尾的银行内部系统恶意串通,内外勾结的典型骗贷,高州茂名二级法院全程包庇的金融司法腐败案件。是什么使这些政府部门相关的领导在十八大后仍旧不收手不收敛?是什么使他们胆敢沆瀣一气于党纪国法不顾?不但捂着不报案,不追查骗贷分子,而且还人为设置障碍圈套,阻挠和干扰司法公正,时至今天相关的违法犯罪分子还逍遥法外。
十八大以来,习**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和正义。” 但,让人深感不解的是茂名地区仍然我行我素,疯狂猖獗,无所顾忌?象我这样的事实主体明晰,一边倒的案件尚是如此!由此可见,茂名地区司法之黑暗令人难以想象!已到了亟待整治的地步!!!直到现在,我还不间断向省市各级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举报,但全部都是石沉大海。
本人坚定不移继续申诉,哪怕官司打到北京也要告到底,结果如何,请广大市民拭目以待。
结束语: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 。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
附录:茂名中院在二审判决过程中,故意避重就轻,混淆视听,以达到徇私枉法,逼良为娼的目的。以下为茂名中院(2016)粤09民终1427号《判决书》(节选):
图一:本人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既不知情,也不在场,更加不是本人签名和打指模)。
图二:农行向茂名中院提供的账号:8001001196759166是不存在的,如果是真的账号,也不是农行账号,而是高州市农村信用社账号。主审法官陈克铁居然“眼盲”,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农行根本就不把法院放在眼内。
图三:茂名中院对本人,以及金港湾1606房产为本案借款做抵押,并到有农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不予确认(签名和指模不是本人的)。
图四:1、冒充他人的指模和笔迹“骗贷”,是刑事犯罪,不是恶意,难道还有善意可言?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不是本人去证明骗贷的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由农行去证明。另外打个比喻:小偷偷了我的钱,然后小偷又跑回来分我一半,这样符合逻辑吗?这样的主审法官就连小学生的水平也没有。 3、茂名中院既判决贷款人伪造指模,伪造笔迹铁证如山,为何不肯把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图五:既认定案件抵押行为并没有取得共同共有人(李志)的同意将房屋进行抵押,为何又判决为“夫妻共同债务”?
图六:既认定农行《贷款合同》无效,又为何判决受害人(本人)全额还本金利息?
图七:既判决受害人“败诉”负担一审二审“受理费”,为何又判决“胜诉”的农行负担指模笔迹“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