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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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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9 15: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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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
  2021年春节假期将至。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规范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请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守法经营。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15号)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行使价格权利,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茅台等名贵白酒,不得囤积居奇;不得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低标高结、模糊标价,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
  四、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必须严格做好明码标价公示,不得在春节期间随意乱涨价或者价外加价;坚决制止捏造散布防疫物资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行为;各经营者必须维护防疫物资价格稳定,切实做好防疫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五、各客运站场、出租汽车公司、公交公司等客运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杜绝不明码标价或高于公示价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等必须做好价格公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要按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落实减免优惠政策。不得利用节假日期间超标准或借机搭车收费、捆绑收费,不得在票价外加价收费。
  七、商业零售企业要完善线上线下促销方案,规范价格行为。大型购物中心、超市等要避免发生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八、生活服务行业。特别是网约车、家政、洗车、餐饮、美容美发等领域经营者,在享有自主定价权利的同时,要做好明码标价公示,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杜绝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外加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春节假期间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和重点检查,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相关行业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价格行为,接受广大消费者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广大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可保留有效证据,并拨打12345或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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