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整风”茂名检察院仍旧顶风不作为不立案
4月6日早上10:30分,我按约定来到茂名检察院信访室,接访我的是第六部一个姓黄的年轻人,一个连“法院拍卖房产却不通知权属人是不是司法程序违法都不清楚”,更加不知道“共同共有”为何物的干警,代表着茂名检察院“高规格”的“接待”,第六部负责人的确有“水平”!
黄:农行贷款35万给徐意兰真实存在,农行是否有权申请法院拍卖1606房产? 我:当然可以,但要等到“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双方虽已离婚,但直到现在夫妻共同财产还未分割。 黄:你有没有起诉财产分割? 我:有,但三级法院以“没有评估”为由,驳回我合情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 黄:农行和高州法院怀疑你私下和徐意兰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我:可以怀疑,但绝对不能不经过查证,不通知,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如3月23日,我向高州检察院作出了财产还未分割《声明书》,如有隐瞒和欺骗,一切法律责任由我本人负责。茂名中院已判决贷款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即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因此,1606房与抵押贷款无任何法律关系。
我再次提醒并强调: 一、无效合同,是无法通过立案。农行是否有立案? 二、如果没有立案,则是罗勇等直接绕过立案庭,进行非法拍卖。如果有立案,则是立案庭违法违规,上下勾结枉法裁判。
我:现时政法整风,象罗勇这些“柿子”都不敢捏,难道你们敢动有“保护伞”的茂名中院副院长陈克铁吗? 黄:我们只做“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下”的案件,如果对某案件受理立案,不能一杆到底,被驳回或无法成功定罪转为党纪政务处分,会影响业绩考量和评分。 (我恍然大误:“立检为民,执法为公”只是你们在嘴上吹的口号,你们不会为那点没有利益的公平正义去犯险,第一时间考虑的是饭碗。)
我:罗勇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枉法裁判?如果不是,则属于什么违法行为?是不是茂名检察院管辖?如不是,我应该如何做? 黄:未作正式调查之前,对高州法院执行局这种司法行为,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 (最官方的回答) 14项罪名之内都属于茂名检察院管辖。 至于如何做?你有司法救济途径,提出执行异议,向高州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法官有失职渎职行为,再报送茂名检察院。 (扯皮!受害人有直接举报的权利。) 或者你等到拍卖造成损失后,如高州检察院不受理,你再向茂名检察院举报。 (奇葩!) 当然,如果你有农行贿赂执行局的证据,直接向纪委举报要求党纪处分。 (比登天还难!) …… 这样的回答,何来深查执法司法腐败?!
最后,黄告诉我今天约谈的目的:一、了解详情。二、如你不服法院的执行行为而控告法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监督,作为举报线索不受理。 我明确说:我提供的是违法犯罪事实证据,而不是线索。 黄说:检察院对“已经实施了枉法裁判,但未造成损失的要不要处理”也感到很“困惑”。
直到今天,茂名检察院在我二次致电强烈要求必须依法依规开具《不受理通知书》,才答应下个星期寄出。
正如全国著名律师迟夙生所说:“能被清算的法官微乎其微。”既然已经实施了枉法裁判的行为,相关的政府部门却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受理。如此纵容,谁不贪赃枉法?
政法整风,本该是“整治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但我们政法某些大老爷只当“一阵风而已”……
附录一:茂名检察院信访室 图一:
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強说:“法官的违法行为就白纸黑字记录在其所作的判决书上,这铁证谁也不可否认和改变。”下面是我向茂名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但茂名检察院却认为不是“证据”而是“举报线索”,不予受理。
证据一:(2019)粤09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茂名中院认定农行违法发放贷款,抵押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即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潘州豪庭C区一幢1606房与贷款无任何法律关系。)(节选): 图二:
证据二:(2020)粤0981执1889号《查封 执行裁定书》(高州法院执行局直接推翻茂名中院的判决,作枉法裁判,对1606房进行非法查封。): 图三:
证据三:涉案借款依法认定属于徐意兰“个人债务”,由徐意兰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徐意兰通过什么方式方法来还款是徐意兰与农行之间的事,与1606房无任何关系,况且民再40号也没有判决必须通过1606房来偿还。 图四:
证据四:京东网络评估报告(非法评估,仅供参考)
图五:
证据五:(2020)粤0981执1889-1号《拍卖 执行裁定书》(高州法院执行局直接推翻茂名中院的判决,作枉法裁判,对1606房进行非法拍卖。): 图六:
证据六:司法拍卖网截图(高州法院执行局非法拍卖受害人合法财产的铁证。)(部分): 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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